黄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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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二审维权减损超20万!黄律师助力厘清责任边界

发布者:黄志伟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1日 953人看过 举报

2026-03-31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免租期认定、占有使用费计算常成为双方争议焦点,稍有不慎便会引发高额费用索赔。镇江市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与当地大学科技园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科技园公司一审索赔超200万元,生物公司委托黄志伟律师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大幅核减生物公司应支付的费用,成功为当事人维权减损。
  一、案件基本情况
  科技园公司与生物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科技园公司一审诉请要求生物公司支付拖欠租金41万余元及违约金、2022年1月至2025年7月占有使用费及物业费123万余元、律师费4万元等,合计索赔超2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生物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及物业费73万余元、律师费1.5万元,生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委托黄志伟律师提起上诉。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案涉租赁房屋免租期起始时间及是否存在欠付租金情形;2.生物公司应支付的占有使用费、物业费金额如何认定;3.生物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案涉租赁标的为镇江市***产业园孵化器楼、中心研发区2号楼多套房屋,租赁面积涉及239平方米、1944平方米、1119平方米等,租金标准17元/平方米/月,物业费1.5元/平方米/月。
  二、一审判决标的
  生物公司腾空返还中心研发区2号楼211.27平方米房屋;
  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占有使用费671057.72元、物业费59210.98元,合计730268.70元;
  按211.27平方米基数支付202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及物业费;
  支付律师费15000元;
  驳回科技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生物公司需支付的费用合计745268.70元(不含后续未结算费用)。
  三、二审判决结果
  黄志伟律师代理生物公司提起上诉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2025)苏**民终3**4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腾空房屋、后续费用计算、律师费15000元的判项,撤销原第五项,变更占有使用费及物业费支付金额,核心改判结果为:
  生物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占有使用费481358元、物业费42473元,合计523831元;
  驳回科技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分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457元,科技园公司负担13911元、生物公司负担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6元,科技园公司负担16096元、生物公司负担6700元。
  经计算,二审判决相较一审,直接为生物公司核减占有使用费及物业费206437.7元,减损比例超28%,成功实现当事人的维权目标。
  四、二审律师核心维权作用
  黄志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全面、细致的维权工作,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
  举证质证,还原案件事实:二审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账、退租申请等多组证据,充分证明生物公司早在2021年便申请退租、因疫情及科技园公司怠于回应导致续租未成,且仅实际占用211.27平方米房屋,同时证实科技园公司已将部分房屋另行出租给第三方,却仍向生物公司主张全额占有使用费,该部分证据被法院依法采信,成为厘清责任的重要依据;
  精准抗辩,厘清法律责任:针对科技园公司主张的高额占有使用费,律师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双方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科技园公司已退还押金并将部分房屋另行出租,其未及时催告搬离、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自身存在过错,且生物公司仅实际占用小面积房屋,不应按大面积计算费用,该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双方对损失扩大均有过错,并据此大幅核减费用;
  聚焦争议,否定不当索赔:针对科技园公司主张的欠付租金、保全保险费、4万元律师费等诉求,律师从免租期合同约定、保全保险费非必要支出、律师费主张过高且缺乏依据等角度展开抗辩,法院最终驳回科技园公司该部分不当诉求,仅支持1.5万元律师费。
  五、案件普法建议与意见
  结合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为市场主体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合同核心条款,避免约定模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书面明确免租期的起始时间、适用范围、租赁面积,对租金标准、物业费承担、合同解除及房屋交接流程作出详细约定,避免仅以口头协议约定关键内容,防止后续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合同解除/退租需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租赁双方解除合同或承租人申请退租时,务必签订书面的解除/退租协议,办理房屋及物品的交接确认手续,明确房屋返还时间、实际占用面积、费用结算节点,避免仅以微信、口头沟通确认,防止后续一方否认交接事实引发占有使用费争议;
  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损失扩大: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未按约定搬离房屋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催告承租人搬离,并保留催告证据;承租人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搬离,应主动与出租人沟通并留存沟通记录,双方均应避免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否则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核减相关费用;
  留存全部交易证据,便于维权举证: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留存合同文本、租金及物业费支付凭证、微信/短信沟通记录、退租申请、催告函、房屋交接记录等全部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完整的证据链是厘清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争议发生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房屋租赁纠纷涉及免租期认定、占有使用费计算、过错责任划分等专业法律问题,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精准举证、合法抗辩,厘清双方责任边界,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承担高额不当费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黄志伟律师承办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坚守律师职业操守,对案件代理持有谨慎但积极的态度,认真细致研究案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中屿茁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7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侵权、刑事辩护
北京中屿茁成律师事务所
1110120********74 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