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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天地人刑辩漫谈第七期成功举办 | 聚焦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呼吁共同守护未来 发布者:周付生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6时11分 | 已阅读: 399举报 7月26日上午,天地人刑辩漫谈第七期成功举办,本期主题聚焦研讨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活动由天地人刑专委员会副主任肖律师主持。三位嘉宾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从程序辩护、实体辩护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案件...

      7月26日上午,天地人刑辩漫谈第七期成功举办,本期主题聚焦研讨未成年人犯罪辩护。

      活动由天地人刑专委员会副主任肖律师主持。三位嘉宾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从程序辩护、实体辩护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等方面分享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成功辩护经验,更是呼吁法律共同体及社会各界要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多维度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共同守护未来。

       活动开始,天地人党委副书记、刑专委主任周付生致辞,他表示,刑辩律师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和家庭背景,善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希望通过本期嘉宾的分享,带给大家新的启发与思考。

      天地人呙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16至18岁高龄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详细分享了高龄段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辩护的实务操作与反思。

      呙律师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但大量轻微案件在公安阶段即被终止侦查,这一趋势凸显了律师辩护介入时机和策略选择的重要性。在办案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年龄,尤其是在城乡差异、非婚生育、户籍混乱等背景下,未成年嫌疑人的实际出生时间可能存在偏差。她通过多个案例说明,辨别年龄需要从出生证明、户籍档案、学籍资料等着手,必要时可申请骨龄鉴定。尽管骨龄鉴定存在成本高、误差范围大、采信程度受限等问题,但在关键节点,仍可能发挥重要作用。呙律师强调,要深挖有利量刑情节,将量刑控制结合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社会支持充分等因素,以及从证据角度精细呈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认知能力弱、受人蒙骗等特征,通过走访、材料搜集等方式补充呈现嫌疑人品格、心理、家庭状况等“软性因素”,增强辩护效果。

      此外,呙律师还特别关注社会调查制度的缺失,她建议律师主动介入,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向司法机关传达被告人可矫正性和再社会化的可能。呙律师提出,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的底层逻辑应当是“拯救为主、惩罚为辅”。辩护人不仅要讲法理,更要重事实和情理,通过大量细致的外围工作消除司法机关顾虑,为未成年人争取宽缓待遇,助其重返社会。她鼓励年轻律师在辩护中更加主动、耐心、投入,真正发挥刑事辩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功能”。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聚焦于未成年人犯罪辩护中的程序保障问题和实务操作难点,结合其公安系统背景及律师执业经验,指出当前未成年犯罪辩护中存在的现实挑战与应对路径,强调程序保障在辩护中的重要性。

      吴律师回顾了早期刑事犯罪的地域特点和发展变化,指出与以往“家族化”“同乡化”犯罪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广泛化和社会化趋势,其高发类型集中在侵财类、性侵类及人身伤害类犯罪,其中性侵案件尽管数量较少,但处理难度高,且多未以刑事手段处置。整体趋势呈现出低龄化、手段粗暴化、家庭失管普遍化三大特征。

      针对这些现实背景,吴律师从程序层面提出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法定监护人陪同讯问制度流于形式。实践中常见问题包括公安机关未经充分尝试即以“联系不上”为由直接安排基层组织人员代替监护人,签字人未到场进行事后补签等情形。对此,他建议律师可通过检索陪同人员任职信息、核查陪同资格、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核实和质疑未成年人讯问程序合法性。二是同步录音录像查阅和调取困难。实务中因保密、技术、移送不全等原因,律师调取经常遭遇阻碍。他建议,在阅卷过程中应主动询问是否附有电子数据或光盘,同步掌握侦查期间未在案卷中的讯问内容,为案件关键辩点提供突破。此外,吴律师还谈及“程序辩护的选择判断”,指出程序抗辩的前提是“必要性”,即该程序问题对案件实体有重大影响而非瑕疵,方考虑主张违法排除,否则可能对案件结果帮助有限,他鼓励律师在策略判断上更加理性、务实。

      最后,吴律师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三点辩护建议:一是积极推动取保候审,通过多头沟通办案单位、法制部门、信访渠道等多维路径提出申请,提升成功率;二是掌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机制,在侦查阶段遭遇权利限制时及时提起监督;三是关注政策动态与典型通报案例,如公安部近期通报的“远洋捕捞”类执法问题,可作为沟通协调和施压谈判的现实抓手。他提醒,部分未成年人案件归属专门检察院集中管辖,律师亦应掌握属地政策与办案惯例,以免信息不对称导致沟通障碍。     

      湘潭大学黄教授在本次讲座中聚焦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的制度变革与实务难点,从宏观的政策趋势到微观的辩护路径,层层展开,全面剖析了“为何辩、辩什么、怎么辩”的核心议题。他首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过于强调对被害人的保护,而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与发展性权益重视不够。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工具化的趋势,与此同时,网络社交平台和短视频的影响力也显著增强了同龄人之间的从众心理和炫耀动机,增加了集体犯罪的发生率。这些变化不仅挑战现行刑事制度的应对能力,也引发了公众情绪的强烈反弹,导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理念在实务中不断被边缘化。刑法修正案(十二)虽然通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引入“终身核准追诉”等机制来回应社会安全关切,但实质上是一种“从严”逻辑的体现,这也更凸显了律师在个案中推动教育挽救、防止过度惩罚的重要性,法律人必须在制度日趋收紧的格局中,努力寻找“人性化处理”的空间。

      黄教授从三个层面对“该辩什么”进行了系统展开。在立法与政策层面,他主张重申“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推动扩大心理辅导、跟踪帮扶和社区矫治的公共资源投入,尤其是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外探索更多替代刑事制裁的路径,如封存犯罪记录、就业导向的社会化帮教、心理矫治等。在司法适用层面,他提出应严格把握年龄节点,防止因年龄造假导致错判;对于跨越14岁、16岁、18岁等法定刑责节点的持续性犯罪,应进行分段分析、分别评价,并根据不同时期的主观恶性与行为后果,合理界定刑事责任。同时,强调程序性保障不可流于形式,特别是涉及性侵案件的,应确保女性检察官主导讯问,并在未成年人不同意监护人到场时指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在量刑方面,主张对16岁以下无财产未成年人不轻易适用罚金与附加刑,更应充分考虑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

      黄教授强调,辩护人要善于借助社会调查,通过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成长经历、教育情况等背景资料,挖掘主观恶性弱、再犯风险低的关键要素,真正做到“为个案说话”。此外,还应积极联动民政、教育、司法社工等资源,为当事人争取低保、心理干预、就业培训等现实帮扶,让法院在作出轻缓裁判时“无后顾之忧”。同时,黄教授呼吁各地积极推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地,让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过程中不再因案底受歧视或排斥。

      在“怎么辩”的方法论层面,黄教授总结了未成年人案件辩护应具备的四种品质:专业、敬业、真诚和尊重。他认为,只有掌握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熟悉程序特别规定,才能在法庭上有理有据地争取从宽处理。只有对每一个案件都倾注足够的敬业精神,哪怕是法律援助案件也绝不懈怠,才能赢得司法机关与社会的信任。同时,对当事人保持真诚沟通、对公检法机构坦诚对话,也是一名优秀刑辩律师应有的风度,对未成年人、对程序规则、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对被害人,都应持有应有的尊重,这是维护刑事辩护职业尊严的底线。

      黄教授呼吁社会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妇联、教育、民政、心理机构等形成“一站式”联合帮扶体系,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真正实现挽救与保护。

      分享结束后,现场观众积极提问,与三名嘉宾进行了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实务问题探讨。

      活动最后,天地人党委书记、主任翟主任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点评。他对三位嘉宾的分享内容进行了高度评价,指出三位嘉宾为律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有力依据和办案经验。

      翟主任指出,刑事辩护的本质是保护人权,无论是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最终目的都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正义。当前,我们在实体辩护方面力度较大,程序辩护的力度不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实际上,程序辩护比实体辩护更重要,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实体正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认有罪,这就像保护水源不受污染一样,如果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那么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作为律师,维护正义应当从程序入手,首要责任是保护人权,而维护正义最根本的就是要还原事实真相,没有真相的判决无异于流氓行径。这种责任不仅律师要承担,司法人员同样需要肩负,否则,大家都会自食其果。我们追求的应当是建立一种安全、公正的秩序,希望律师们能够敢于作为,勇于担当责任。

      “人是不能被冤枉的。”翟主任强调,保障人权首先要从程序公正开始。我们要为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未来而呐喊,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法治的社会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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