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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浅谈快递保价条款 发布者:周付生 时间:2024年12月27日 16时40分 | 已阅读: 668举报 时间:2024.11.29作者:黄晓妺李逸飞来源:天地人卓越律师团队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快递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快递保价条款逐渐受到司法实务领域的广泛关注。保价条款的本质在于寄件人...

时间:2024.11.29

作者:黄晓妺 李逸飞

来源:天地人卓越律师团队

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快递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快递保价条款逐渐受到司法实务领域的广泛关注。保价条款的本质在于寄件人与快递服务提供者事先就所寄快件的损害赔偿问题达成明确的协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快递服务供应商对保价条款的表述和解释存在模糊性和不一致性,导致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保价条款的解读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何科学严谨地解读和适用快递保价条款,确保其既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平衡快递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近日,一位先生快递了一箱价值万元的洋酒,但快递员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为这箱酒按照300元进行了保价,在运送过程中,这箱酒中数瓶酒发生碎裂,但快递公司却告诉这位先生只能获赔300元。实际损失与获赔金额如此悬殊,令这位先生难以接受。

实际获赔的金额与实际损失的金额有如此大的差距,这样设置的保价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在没有签署保价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研究发现,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服务,首先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赔付,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进行补充协议或按照交易习惯解决。由于未保价订单的价款一般较低,快递公司如果按照物品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就会出现仅收取很少运费,却需要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因此,快递行业长期遵循的惯例是按照实际运费的相应倍数或某个固定金额进行赔偿,例如大多数快递公司会按照订单实际运费的3到7倍进行赔付。

保价条款的性质

快递保价条款的性质具有多重性,从合同法角度看,保价条款是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企业为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不予寄件人商议的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保价条款还具有限额赔偿的性质,主要体现在赔偿数额上,快递企业通常会对保价额的上限进行控制,以避免快件价值过高而承担高额的赔偿。当寄件人申报的保价额超过快递企业规定时,对超过部分不予保价或拆分保价。保价条款缓解了快递企业收取的低运费与承担的高风险的矛盾,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负担。

提出问题

1、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不符

主要存在“高价低保”与“低价高保”的情形。

“高价低保”是指寄件人在签订保价条款时申报低于实际价值的保价金额。此时发生快件毁损、灭失,寄件人通常主张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原告委托被告将价值十二万元的沙盘运送至中山市某地,双方约定保价金额六万元,在运输至目的地后发现沙盘已完全毁损。原告将被告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十二万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价条款有效,原告华制公司对该沙盘保价六万元,二被告应当共同赔偿六万元。

2、保价条款适用法律分歧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学术界有观点主张解决快件损害赔偿纠纷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区别于邮政普遍服务的公益性,快递服务本质为民事交易,应适用民事法律。人民法院解决快件损害赔偿问题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可能产生差异。

以马元、宁夏志成德邦快递有限公司银川丽景北街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原告委托被告宁夏将线圈邮寄到陕西,双方签订保价条款约定保价金额为八百元。收件人告知原告其未收到快件,后得知快件已经丢失。在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向其赔偿快件实际价值五千元。被告辩称应按保价约定八百元进行赔偿。人民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保价的给据邮件应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八百元。

以武勇与齐河县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市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原告将七千元的电视交由被告邮寄至聊城某地。原告在收货时发现电视存在损坏,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七千元。被告辩称依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对未保价的邮件损坏或缺失,其只承担运费三倍的赔偿。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不属于邮政法第84条规定的邮政企业,故不能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民事法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武勇七千元。

总结来看,出现保价条款适用法律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快递服务本身的性质认识存在差异,主张按照邮政法裁判的,通常将快递服务与邮政普遍服务混淆,从而将快递服务与邮政服务一同归入邮政法赔偿责任规定的规制范围。而主张以民事法律裁判的,通常将快递服务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区分。此外,快递服务合同尚未有名化,也使得其法律适用缺乏明确、直接的指引,造成适用法律分歧。

解决问题建议

1、明确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不符的赔偿规则

保价金额与快件实际价值不符,不仅影响快件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也不符合等额保价的制度初衷。本文认为应鼓励寄件人进行等额保价。当出现“高价低保”,寄件人请求依照快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不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高价低保”是寄件人对保价费用、赔偿额度以及运输风险的综合考虑后的结果,寄件人将快件的实际价值进行虚报便意味着其放弃了对超出保价金额部分的求偿权,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如若此时仍然需承担实际价值的赔偿责任,也是变相鼓励寄件人谋求以小博大从中获得不当利益,这也将丧失保价条款的作用。

2、明确快件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在快递赔偿纠纷中保价条款适用何种法律,本文认为应当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快递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类型,自然也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邮政法中虽然对快递业务进行了规定,但就赔偿问题上,邮政普遍服务仍不同于快递服务,不得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

首先,需区分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邮政普遍服务的提供主体是邮政企业,其服务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需求与利益,为非竞争业务,因而具有基础性、普遍性与专营性。而快递服务属于商业性质的竞争业务,服务提供主体除邮政企业以外还包括民营快递企业。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虽然在内容上有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为两种不同的服务,自然也应适用不同的法律。邮政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第五章的赔偿规定仅适用邮政普遍服务,对快递业务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其次,可以积极推进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因缺少更加具有针对性、直接的法律规定而变得复杂,将快递服务合同直接写入民法典,为快件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有利于化解适用分歧,推动司法裁判的统一。

消费者应如何选择保价服务?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价服务。但需要注意,在快递保价服务中,消费者享受权利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该规定表明,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时负有事先声明义务。

当消费者计划通过快递托运价值较高的物品时,要提前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购买适合自身情况的保价服务以规避风险。购买保价服务时,可以提前了解快递公司保价费收取标准,下单时联系承保快递公司,确认保价费用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并仔细阅读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按要求如实声明物品价值。

同时,消费者要做好货损发生后的补救准备。由于货损实际发生时,经常发生快递公司认为消费者虚报快件价值、消费者无法证明丢失快件价值、消费者主张的快件价值与第三方机构认定价值不符等当事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可以提前收集好能够证明快件价值的证据,以备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针对因未被快递公司提醒而没有购买保价服务的消费者,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因此,如果快递公司在邮寄时未明确提醒消费者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导致消费者没有购买保价服务,属于未尽到提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货损,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物品价值主张赔偿。

【相关案例】商品未经保价 快递仅赔运费

张某网购了一台价格为6479元的超高清电脑显示屏。快递到家后,张某却发现这台显示屏和描述不同,与商家沟通后决定退货。次日,张某通过快递公司寄送了该显示屏,并支付运费40元。然而,该显示器在运输过程中损毁,被商家拒收。张某认为,快递公司摔坏了货物,应该赔偿全部损失;快递公司则认为,张某寄件时未进行保价,最高只能赔偿7倍运费。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邮政法》及《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寄件人寄发贵重物品时,在快递运单中应尽可能详尽地注明所邮寄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并进行保价。本案中,张某未就涉案货物进行保价,也未声明价值,其主张按照销售价格进行赔偿,于法无据。同时,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对“未保价货物赔偿”进行了约定,可视作快递公司就赔偿问题已作出明确说明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因此快递公司按限额赔偿并无不当。

结语

从保价条款的角度分析快件损害赔偿责任,对保价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不符、适用法律分歧问题提出建议。在对“高价低保”问题上尊重寄件人自由意志,按保价条款中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通过区分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是非竞争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性质,积极推动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明确快件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希望本文的建议有助于解决我国保价条款在快件损害赔偿中的适用问题,从而减少快件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推动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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