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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消费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 发布者:周付生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15时13分 | 已阅读: 152举报 原创李双双律师天地人律师事务所2023-11-0116:40发表于湖南近几年,笔者办理过多起刑民互涉的案件,其中让笔者印象颇深且引发思考的一类案件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服务过程中牵扯出的刑事犯罪案件,...


 李双双律师 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2023-11-01 16:40 


近几年,笔者办理过多起刑民互涉的案件,其中让笔者印象颇深且引发思考的一类案件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服务过程中牵扯出的刑事犯罪案件,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法院给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说明这类案件存在一个争议焦点:如何区分消费欺诈和刑事诈骗。笔者以办理的一个案例为素材,与大家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某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某保健品,该公司招募王某1、刘某、黄某等人广告宣传组成员,招募李某、周某、孙某、王某2为销售组成员,该组为成员配备电脑、手机,提供统一工作微信号,统一使用“某某机构健康顾问”等微信名,并统一进行话术培训。广宣组通过网络对外发布治疗不孕不育、滋阴补阳等广告,吸引消费者添加销售人员微信,销售人员按照“统一话术”假扮健康顾问等身份通过夸大病情或者夸大保健品效果向消费者销售保健产品非法牟利。经鉴定,涉案保健品均为合格的otc保健品,具备一定保健效果,产品成本和售价符合行业标准。


争议焦点



观点一:本案行为仅构成消费欺诈,主要理由是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涉案公司付出了合理成本和支出;其次,交易真实存在,保健品是合格产品。最后,可以正常的退换货。


观点二:本案构成刑事诈骗,理由是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健康顾问等身份、夸大病情,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观点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过程中,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行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都有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都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两者又存在不同。基于消费欺诈和刑事诈骗的不同之处,再结合本案事实,笔者认为本案行为系消费欺诈而非刑事诈骗,理由如下:


(一)在“非法占有”方面,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刑事诈骗


刑法的“占有”与民事意义“占有”不同,依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对二者进行区分:1、从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2、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行为。3、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理。4、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本案从上述几个方面均能证明行为人无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1)涉案公司能够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保健品,具有履约能力;


(2)涉案公司真实履行了合同约定内容;


(3)行为人在获取经济利益后,没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而是大部分用于门店经营;


(4)涉案公司地址真实、产品真实、退换货机制正常,消费者可以正常退换货,退一步讲,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等途径维护权益。


(二)在主观动机方面,行为人为促成交易采取虚构身份的欺骗手段,诱使消费者与涉案公司达成产品买卖合同,行为人通过履行合同即提供保健品,牟取经济利益,系消费欺诈行为


消费欺诈是行为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订立合同,行为人通过履行合同约定,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是行为人为了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骗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本案行为人虚构身份的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积极消费,购买更多保健品,从而赚取经济利益,行为人并非想直接的、无对价的占有消费者的财物,故其行为是典型的消费欺诈。


(三)在欺骗内容方面,行为人仅对销售身份、产品效果等情况进行渲染夸大从而促成消费,其他环节均积极履行合同,这属于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仅是针对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进行欺骗,行为人虽然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欺骗,但行为人还是积极的履行合同,这样的行为应属于消费欺诈;而刑事诈骗是对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如果行为人不仅对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了欺骗,在客观上也根本没有履行约定的行为,该种情况其行为就超过了消费欺诈的范畴,构成刑事诈骗。本案在整个环节中,仅一个环节存在欺诈行为,其他环节均正常履行合同。当然,本案中行为人以不正当方式诱骗顾客消费的行为是不合规的,我们应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并杜绝该类违规经营现象,但站在刑事犯罪角度,笔者认为不宜用刑罚手段来打击消费欺诈行为。


(四)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方面,行为人等人存在欺骗情节,但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合同约定内容,行为人与消费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一定对等性,该行为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在消费欺诈中,双方依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书面或口头合约,即使行为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等性。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财物,不付出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等性。本案中,涉案公司为正常经营租赁了场地、招募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提供了正规、有效的产品和服务,行为人为履行合同付出了对应代价,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一定的对等性。


结语



正如笔者开篇所说,不同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持不同观点,现行法律法规对该问题也无明确规定,故笔者只试着对上述问题展开思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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