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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我就是养了些宠物,这也算犯罪? 发布者:周付生 时间:2022年04月28日 09时22分 | 已阅读: 699举报 作者:肖贤明来源:天地人律所周付生律师团队作者系湖南天地人律所刑事部周付生团队实习律师肖贤明导语:随着人民大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养宠物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并热衷。不少人不仅喜欢养宠物,而且这些人跟...


作者:肖贤明 来源:天地人律所周付生律师团队

作者系湖南天地人律所刑事部周付生团队实习律师肖贤明

导语:随着人民大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养宠物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并热衷。不少人不仅喜欢养宠物,而且这些人跟普通民众不一样,不喜欢养猫狗类物种,喜欢养一些印度星龟、蜥蜴等特殊物种。今天这起案例系男子饲养濒危野生动物而被法院判处刑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告诫人们濒危野生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对象,不能予以收购、出售。

一、案例引入:

詹某系某个体经营户,也是一名爬宠类动物爱好者,他平时在生活中没啥其他特别爱好,就喜欢爬宠类动物。2018年至2021年期间,詹某在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搜集相关“宠物”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他人手中购买印度星龟、缅甸星龟、豹纹陆龟以及多条王者蜥蜴。经举报,民警在詹某家暂扣了詹某饲养的8只陆龟(含印度星龟、缅甸星龟、豹纹陆龟)、6只蜥蜴。詹某坦言:“我知道这些动物是受国家保护的,不允许私人饲养和交易。因害怕被有关部门查处,我每次都是拿专用微信来进行买卖,并在每次交易成功后将有关记录进行删除。”经鉴定,涉案的印度星龟、缅甸星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的物种;涉案的豹纹陆龟、王者蜥蜴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物种,按法律规定均禁止个人买卖和饲养。经审理,人民法院以詹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1、构成要件

第一,本罪主体系一般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主体系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第二,本罪主观必须系故意,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本罪客体要件系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2、量刑标准

本罪系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不同量刑档次分别具有不同的数量要求。随着数量上升,行为人受刑法所规制的严重程度也会随之上升。像长臂猿、台湾猴、麋鹿等一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是一只,情节特别严重是二只。

四、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点:第一,詹某所收购的物种是否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第二,詹某是否具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法院最终认为詹某构罪的理由如下:

第一,经有关部门鉴定,案涉陆龟与蜥蜴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涉陆龟与蜥蜴均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二,关于詹某是否具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法院认为,首先,詹某系某动物馆馆长,平常生活极其喜欢研究爬行动物,其从事的职业与案涉动物有关,并且对案涉动物存在较大兴趣。其次,詹某在交易时为了怕被相关部门发现,其都是用另一个不常用的微信进行转账,并且在每次交易完成之后均将相关转账与聊天记录进行删除。最后,詹某收购案涉动物数量达八只,远远超过普通人饲养宠物的标准,可以表明詹某在收购时考虑的是案涉动物作为野生动物的珍贵性与濒危性而不是案涉动物作为宠物本身的特性。以上三点均可证明詹某应当知道案涉乌龟、蜥蜴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詹某明知案涉八只陆龟与蜥蜴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允许私人饲养和交易,其具备主观故意。并且其通过互联网购物,实施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综上,詹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五、律师释法

普通大众阅读至此,肯定有一些疑问?例如:第一,作为普通群众,我们该如何甄别自己购入的野生动物是否系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第二,如果普通大众在收购、出售时并不知道其所交易的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该如何处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作为普通大众,我们可以去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去寻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这两个文件大家均可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最新的文件现已更新至2021年2月1日。对于被列入至上述文件的野生动物,养宠人士应坚守法律的底线,坚决抵制收购、出售这类野生动物,为维护好国家野生动植物生态平衡贡献自己一份力量,以防自己陷入囹圄。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普通大众在收购、出售时并不知道其所交易的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在实践中该如何处理?这牵涉着刑法中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圈、职业领域、行为、爱好等相关情形,在充分考虑上述情形的基础上,再以一个正常普通大众的思维,根据社会常理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能避免该违法性认识错误。就像本案一样,法官根据詹某的职业领域、兴趣爱好以及相关交易特点,综合考虑詹某是否应当知道案涉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律师另提醒各位,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不仅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现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系《刑法》规制范围之内。像蝙蝠、老鼠、黄鼠狼等这些陆生野生动物都被《刑法》囊括进来,彰显出国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态度。现世界疫情形势严峻,我国河北地区的疫情刚得到控制,广东地区的疫情又有确诊病例的发生。人民群众应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迫使那些为食用野生动物服务的捕杀、运输、交易地下黑色产业链失去市场,这既能使我们远离“野味”上的违法犯罪,又能够很好地抑制疫情,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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