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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冒领社保待遇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发布者:周付生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8时06分 | 已阅读: 652举报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诈骗罪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则

   1、犯罪构成

第一,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犯罪主体。第二,犯罪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第三,行为人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第四,本罪犯罪客体侵犯的系被害人的财产权。

2、量刑规则

根据法释【2011】7号和湘高法[2012]3号文件,行为人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情形。行为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的,量刑区间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数额巨大”情形。行为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量刑区间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或没收财产,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

四、案例分析

案涉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万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万某是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万某明知其父亲万某某已死亡的事实,为了非法占有国家的社保待遇,骗取国家社保基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诈骗获取的财物进行个人挥霍、消费从而逃避返还财产的义务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万某将骗取得来的社保基金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应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万某开具虚假证明文件,捏造存活的事实,骗取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致使工作人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了退休工资、养老金等社保费用近65万余元。万某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

五、律师释法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和停止发放均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故意隐瞒已经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数额较大,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仅是上述案例所体现的骗保类型属于违法行为,涉及社保的下列行为也是违法的,广大劳动者和企业要时刻注意,不能轻易逾越法律的底线:

1、虚构劳动关系进行“社保挂靠”系违法行为

波某本在一家餐馆工作,餐厅在当月为其购买最低社保。后波某因自己怀孕,为得到高额生育津贴,于是波某让其工作的餐厅为其停止续保。波某与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虚构每月2万元工资,并在当地人社局进行高额参保,波某后诞下胎儿,获得当地人社局支付的生育津贴4万余元。后被人社局发现,向公安机关举报,波某最后被法院判处诈骗罪。

在此案例中,波某为了获取高额生育津贴,使自己陷入刑事处罚,得不偿失。律师借此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挂靠社保不仅具有刑事风险,还有以下风险:

①多付钱还无保障

如果波某安守本分,其实缴纳社保并不是一个大消费。如果波某找到某中介公司,除了本应缴纳的社保,还要交一笔所谓的“服务费”。并且波某与某公司并无实际的劳动关系,如果波某真出了事,不仅不能享受正常员工所能享受的正常待遇,《劳动法》也无法保护波某这种虚构劳动关系的员工。

②小心挂靠单位跑路

此时的读者,如果您恰巧挂靠了社保,律师在此提醒读者:请记得每月查询一下,看看挂靠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自己的社保。万一运气不好,挂靠公司直接卷款跑路,你可能连追债的机会都没有,最终只是财力两失。

2、单位与员工协议不缴纳社保系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与人民大众的生活紧密相连,平时大家可能觉得领取社保待遇与自己有些距离,但如果出现生病、发生工伤、失业等情形,社保就会救我们于水火之中。要想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和员工首先得根据工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费,其他三种保险,是由单位缴纳一部分、劳动者缴纳一部分,总体来说,单位缴纳部分要远高于个人缴纳部分。对于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于是为了节省成本,有些单位就跟员工商量,说干脆就不交社保了,这样你要出的那部分也不用扣,到手工资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双方签订一份表明员工自愿不缴社保的协议。

律师在此提醒: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劳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予以放弃或变更。另外,对于员工来说,还有以下风险:

①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例如,小库不幸得了大病,要花很大一笔医疗费,如果此时小库按时足额缴纳了医保,并且在国家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此时国家会报销一大笔医疗费,小库自己仅出一小部分。但如果没缴纳社保,那么医疗费全都要自己支付。进一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退休前,医疗保险缴纳足够的年限,退休后即可享受终身医保。这仅仅是医疗保险所能带给我们的好处,其他四种社保同样在相应条件下也能为我们提供不少保障。

②影响购车摇号、买房

上海为例,没有当地户口的人,如果想在上海买房,必须连续缴纳5年社保,如果连续交了4年11个月,断缴了,缴纳年限就得重新开始算,要再连续缴纳5年才行,补缴的不算。另外在上海,如果你想购买机动车,必须要有资格参与车牌竞拍,上海规定要足额缴纳3年的社保才能够参与车牌竞拍。

综上,签订“自愿不交社保”的协议,将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可能还影响购房、买车等其他事项。所以,如果企业拿出这种协议,劳动者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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