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均系女性,2018 年年底在武汉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承担各项开支,且原告工资由被告代管。2020 年 2 月起,二人处于异地状态,2021 年 6 月结束恋爱及同居关系。恋爱同居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款共计 543601 元,被告多次向原告转款 360681.4 元。原告主张双方转账扣减及表达爱意款项后,剩余 85000 元为被告代管工资,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还,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争议焦点
被告实际获取原告多少款项?
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代理思路
我方代理原告,首先指出被告行为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被告获利益,原告有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获利益无法律原因。被告称收款为赠与及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其次,原告主张返还代管工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转款时间固定,达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原告工资交被告代管基于特殊关系,从 “法无禁止即自由” 及公平原则出发,被告应返还代管工资。
再者,同性恋财产关系处理需兼顾法理与道德,简单按一般民事主体财产关系处理不利于社会和谐与法治建设。本案中,原告转款明显多于被告,且部分转款在异地期间,被告拒还代管工资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遵循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 30000 元不当利益,驳回原告其余诉求。被告不服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
我国现行法未认可同性婚姻或同性同居关系,其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通常视为一般共有财产。无约定时按一般共有原则分割,需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出资、贡献等因素。
本案原告工资交被告代管无书面约定,转款多于被告且能证明部分为代管工资,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为原告挽回部分损失,体现了在特殊关系财产纠纷中,兼顾法理与道德,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处理思路。
宋双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