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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有边界

发布者:李坤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3015人看过

网民发表涉疫不当言论

成都416医院被封?

11月8日,一则“成都416医院被封”视频在抖音等网络平台流传,一男性拍摄者在视频中称“416医院发现红码,医院开始封闭管理”,引发市民恐慌情绪。

针对网传消息,成都416医院于11月9日通过官方微博辟谣称:11月8日,有人在互联网恶意散播疫情相关谣言称“416医院被封了”。本院在此郑重声明纯属谣言!医院全力以赴积极抗疫,多个核酸采样点24小时采样。目前医院在严密防控措施下提供正常医疗服务保障,就医流程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成都网络辟谣微信公号)

 

言论自由的限制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一个国家公民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每个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挑战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都超过了言论自由的范畴

疫情期间,言论自由过界的一种情况就是散布谣言,容易给社会带来恐慌。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行为人还可能还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事法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由是相对的,有边界的,不同背景和不同时期下自由的限度也有所区别。不可否认,现代环境下,利用灵活快速的网络传播,谣言传播变的更迅速、作用力更强。《荀子·大略》中:"流丸止于瓯臾,流言止于智者。",故广大网民要引以为戒,做泥沙俱下的互联网中的“智者”,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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