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于2024年8月21日至安徽某医院处住院治疗。2024年8月26日,医方为患者实施了“双侧髂静脉造影术+右髂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术后次日(8月27日,距前次手术仅17小时),医方又为患者施行了“右大隐静脉高位结扎+点式剥脱术”。
术后,患者立即出现双下肢进行性肿胀并伴有异常疼痛,且时常感到心悸。对于上述严重不适症状,医方仅口头告知“静养”,未进行任何深入的检查、鉴别诊断或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因症状持续无缓解且进行性加重,患者于2024年12月2日前往安徽某附属医院就诊。经该院检查,明确诊断患者存在“心脏异物、心功能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等严重病情。为解除生命危险,患者不得不于2024年12月9日在该院接受了创伤性极大的“三尖瓣成形术、心脏切开异物去除术、体外循环辅助开放性心脏手术”。术后,患者身心遭受巨大创伤,长期存在胸闷、气短、心慌等症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现有证据(尤其是安徽某附院的手术记录及影像资料)已确证,导致患者心脏异物及后续一系列严重并发症的根源,正是医方于2024年8月26日为患者植入的右髂静脉支架发生了脱落并移行至心脏。
患者通过多方途径找到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徐影律师,徐影代理案件后,梳理证据、讲定听证陈述,鉴定南京某鉴定中心的结论,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心脏异物手术、三尖瓣成形术)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最终一审获赔32万元。
徐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