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褚娜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1日 9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简述
2013—2014年间,宿迁市某酿酒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A、B、C三项外观专利,并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宿迁市洋河镇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某酒业公司”)侵犯其上述专利,后双方达成和解,宿迁某酒业公司向宿迁某酿酒厂支付6万元费用。
后专利A、B因涉嫌侵犯某知名酒业公司的商标权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专利C到期未续费而已失效。宿迁某酒业公司遂委托律师起诉宿迁市某酿酒厂,律师发现在该案中,宿迁市某酒厂在申请涉案三项专利之前,已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于2011年认定其所销售的产品包装含有某知名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该知名酒业公司于2013年曾起诉宿迁市某酒厂,法院在判决书中亦认定其外包装含有该知名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因此可以推知宿迁市某酿酒厂明知其所申请的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仍起诉宿迁市某酒业公司并收取了和解款,具有明显恶意,符合恶意诉讼的要件。最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宿迁市某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宿迁某酒厂退还已收取的和解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律师点评
立足于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代理律师考虑是否可以从主动诉讼的角度挽回委托人前案应诉所支出的相关损失,并成功代理了该案件,相关观点被法院采纳。
本案的创新点集中于,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纠纷属于实务中较少见的纠纷案由,可参考的在先成功案例较少。但代理律师并未因案由罕见而放弃钻研,通过对专利法、民事诉讼法、民法的诚实信用相关原则的钻研和探索,最终确定了主动出击的诉讼思路,并最终成功为委托人挽回了部分损失。
同时,通过本次诉讼严厉打击了此类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创新性地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法制裁判导向效果。
三、律师建议
在国家大力鼓励知识产权创新的现在,有部分人认为其中有利可图,或通过囤积商标、抢注他人未积极申请的专利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储备,并结合转卖或诉讼等方式获得利润。国家知识产权局虽已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却依然屡禁不止,但在法院审判阶段一定不会纵容不诚信的知识产权申请及维权,这种行为违反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将对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冲击,作为生产经营者一定要摒弃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投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