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超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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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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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

作者:龙超元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8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王某向张某借款11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还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2022年11月张某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还款6千元。2023年3月,张某去世,张某的妻子李某,张某的两个子女张某一、张某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剩余借款。

法院审理

      沂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向张某借款11万元,有借条为据,双方依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张某去世后,该笔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张某一、张某二继承,故沂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偿还三原告李某、张某一、张某二10.4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因本案借贷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计算借款的相关利息。(因利息计算不是本文的重点,故不在此详细叙述)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对继承人的合法债权进行继承并要求债务人偿还,故继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1127条第一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供稿:齐吉禄 王振静
辑:孔静
责编:黄旭东
审核:逄雪梅

转载于:沂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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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超元律师,曾在法院、大型知识产权公司、律师事务所任职,现系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于刑法领域,从业逾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工伤赔偿、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