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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资质与过错认定的司法审查——A医院与文某家属案评析》

发布者:吴山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8日 2524人看过 举报

2025-04-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患者文某因左下肢疼痛2年、加重2个月,于2023年3月1日到A医院住院治疗。3月15日,文某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全髋关节置换术。3月17日21时10分,文某突发心慌、胸闷、气短,经抢救无效于3月18日0时20分死亡。A医院向文某家属发送《死亡通知书》,告知死亡原因可能为肺栓塞、心源性猝死或I型呼吸衰竭。文某家属未提出尸检申请,尸体已火化安葬。

文某家属与A医院因医疗纠纷达成协议,共同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A医院对文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文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文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17,284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A医院对文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文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故A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各项损失共计595,302.31元,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后,A医院应赔偿310,151.1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元,由A医院负担2,976元,文某家属负担54元。

A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由文某家属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52元,由A医院负担。

办案过程

  1. 一审阶段

    • 文某家属与A医院共同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A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文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文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A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A医院赔偿文某家属310,151.16元。

  2. 二审阶段

    • A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申请重新鉴定。

    •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的法医临床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结论系双方共同委托作出,A医院无充分证据反驳鉴定结论。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在于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合法性与科学性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1. 鉴定资质问题:A医院主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0108医疗损害鉴定”资质,但根据相关规定,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医疗损害鉴定同样适用于本案,且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了鉴定资质的认定标准。

  2. 鉴定结论的采信:鉴定结论是在对诊疗过程、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后作出的,且不涉及死亡原因鉴定。A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鉴定结论,因此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

  3. 责任划分: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A医院承担5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认定。责任划分比例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以及患者自身病情等因素。

  4. 程序合法性:A医院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程序合法,鉴定人未出庭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严格审查,同时也强调了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医疗规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吴山律师,研究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九三学社社员,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8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
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86 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