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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作者:王璐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0次举报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事实婚姻的要件如下: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的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的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的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事实婚姻重婚罪认定标准有哪些

1、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因此,事实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观上有“明知对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继续保持事实婚姻关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


王璐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一直秉承着认真负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深耕民商事领域,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7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合同审查、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