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振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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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警推倒致伤为何不判袭警罪?法院:因为雨天路滑......

发布者:汪振灿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69人看过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x)苏0xx5刑初x5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3日

案由: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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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1年6月15日8时45分许,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D中队民警崔某带领辅警袁某、虞某在无锡市锡山区春鑫路D路路口执勤,袁某发现被告人陈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至执勤点附近发现有交警检查才带上的情况,遂在路口将其拦下等待接受处罚。被告人陈某乘检查人员拦住其他违章车辆时,欲驾车逃离,被袁某拦下,陈某随即用手殴打袁某头部,崔某、虞某上前制止,期间,陈某又脚踹袁某、将袁拉倒在地,脚踹崔某、拉扯崔某衣裤,并拳击崔某头部,被崔某用手阻挡,后被崔某、虞某控制。后崔某等人见被告人陈某不再剧烈反抗遂未再控制陈某的行动,崔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不久,被告人陈某继续与崔某争执,在崔某告诫其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在该路口追逐崔某,并不顾崔某多次警告,推搡崔某、触碰崔某腰部,致崔某倒地,后被崔某、虞某控制上戒具。在此过程中,崔某左足踝软组织受伤、袁某头部外伤、左肘、左髋软组织受伤,崔某制服的肩章、裤子损坏。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提请依法惩处。


3

辩方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系初犯;2、陈某有坦白情节;3、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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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判

关于罪名的认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崔某、袁某的陈述、证人虞某的证言以及现场监控录像共同证实,陈某遇交警执行公务而不予配合,用手殴打、脚踢辅警袁某,后又追逐、推搡民警崔某,因雨天路滑,崔某在被推搡后跌倒在地,陈某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伸手够触崔某装备警械的腰部的行为也尚不足以达到“抢夺民警警械”的暴力程度,故陈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5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ND 

来源:秋SIR觉得刑、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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