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注:上述观点摘自“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这样谈感情不伤钱!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25个法律要点》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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