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现行交强险限额如下: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
(2)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等等。
(3)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800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交强险的限额调整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