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得分情况讨论,具体应以应以劳动者提出的工资欠条是否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为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证讼,如果该诉讼清求还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应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而应该告知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该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的观点,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仍应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