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经办了一个商家被职业打假人起诉要求退还一万元购物款并支付三万元赔偿款的案子,案涉产品为棉被,起诉的理由是该棉被经检测出来的成份与产品标签上载明的成份不同,为不合格产品。
经案例检索,笔者发现被打假的商家在类似案件中可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抗辩:
一、原告凭购物小票最多仅能证明曾在被告处购买过案涉产品,但送检的检验材料并不能证明其来源为被告销售的货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2017)内0103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节选——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交付的"XXXX"品牌服装质量检验不合格,虽提交了检验报告,但本院认为,原告仅能证明在被告处购买过"XXXX"服装,但送检的检验材料并不能证明其来源为被告销售的货品。故本院对于原告的各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常年在全国各地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与本案相同或类似的诉讼,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已经超出为正常生活消费购买,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其无权主张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17)晋0105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节选——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同款商品多件,且其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多起类似购买商品后自行检验并诉讼赔偿的案件,可见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已经超出为正常生活消费购买,故对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三、检测报告中“不合格”的结论并非指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而是成份不符合合格证中载明的填充物的成分。故标识不符的瑕疵不属重大问题,也不构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被告无需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16)川0104民初9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节选——XX市纤维检验局认定被检商品里料成分为“棉34.8%、粘纤29.8%、聚酯纤维0.5%、锦纶34.9%”,结论为不合格,该“不合格”的结论并非指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而是成份不符合合格证中的标称值。但标识不符的瑕疵不属重大问题,也不构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商品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件结果:
笔者也没想到,原告干脆没来开庭,直接按撤诉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