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建议老人在立遗嘱时增加关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履行赡养老人、照顾老人、负责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否则老人的利害关系人及有关组织有权请求取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