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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未领证但一直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作者: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9次举报


编号 | 2023-07-2-012-002
01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02本案情
李某某与华某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华某某收到李某某彩礼款160000元。
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李某某起诉主张华某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03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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