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发布者: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54人看过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伪造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而后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出售。

3.法定最高刑不同。前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伪造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