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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垫付的医疗费能否要求子女的配偶偿还?

发布者: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381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原因父母会为子女垫付医疗费。但是这笔医药费的性质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

  父母为子女垫付的医疗费能否要求子女的配偶偿还?

  律师解答: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父母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在成年子女婚后对子女予以经济帮助符合人之常情,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在无法定义务情况下支付前述医疗费用,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第二,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父母为成年子女垫付医药费主观上难以认定是为避免子女利益受损,更多是出于亲情。第三,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事务,管理的行为应当是积极行为,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补充:

  子女18岁以后父母一般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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