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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侵权如何认定?

作者:陈建桥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4次举报



1、影视侵权的认定是没有经过原视频创作者的认可就随意的进行发表,或没有经过同意就使用此视频制作成电影;以及再使用时没有支付任何的报酬等等,这都是可以认定为侵犯的。


2、“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擅长的业务范围: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当竞争、非诉法律事务及各类民事案件,参与团队各类知识产权的全过程,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3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商标、著作权、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