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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帮助原告追回合同款项40余万

发布者:黄健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9日 18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昌市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科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江西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某某公司诉称:1、请求科某公司返还人民币4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0万为基数,参照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科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鸿某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为了方便使用资金,与科某公司约定将该笔贷款中100万元分两笔各50万元在2022年2月26日和2022年2月27日转账到科某公司的建设银行账户,再由科某公司将款项转入至鸿某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科某公司收取100万元后,在2022年2月28日、3月1日、3月7日陆续向鸿某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60万元,剩余40万元科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

科某公司辩称:1、科某公司与鸿某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鸿某某公司将100万元转给科某公司是为了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并非鸿某某公司所称的为了方便使用资金。2、在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后,鸿某某公司无正当事由解除采购合同,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鸿某某公司无权要求退还该定金。3、鸿某某公司已经违约,无权要求返还40万元。4、如果鸿某某公司有诚意,科某公司仍愿意与鸿某某公司协商,就继续《采购合同》达成共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鸿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三中的聊天记录虽非完整,但能与科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四相对应,故予以采信,对转账记录三性予以采信。对科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二《采购合同》有双方盖章,三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四聊天记录三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五、证据六系科某公司与案外企业的往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因本案导致的违约损失,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鸿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科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总价款为人民币6325410元,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人民币3500000元作为合同定金;如果甲方延迟付款,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本合同总价款的0.5%计算违约金。延迟超过7日的,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2月24日,鸿某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借款叁佰万元。2022年2月26日、27日,鸿某某公司分别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科某公司转账50万元、50万元,并备注“酒水采购款”,总计100万元。同月28日,鸿某某公司提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退回已付的100万元。同日及3月1日、7日科某公司分别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鸿某某公司转回20万元、20万元、20万元,备注“退款”,共计60万元。2022年3月8日,鸿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丹通过微信与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戈确认:“也希望你遵守承诺,明天中午转回20万,后天中午转回20万”,刘戈回复:“好的”。同月9日,鸿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通过微信与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戈沟通:“你也是个做生意诚心的人”,刘戈回复:“刚刚问了下,还没有放款,今天应该会放款,等下吧”。后科某公司未向鸿某某公司转款。

本院认为,鸿某某公司与科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鸿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货款,科某公司表示同意,并部分履行了退回款项,应当视为双方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并就解除后的款项返还达成一致意见,故对鸿某某公司依主张退还40万元予以支持。科某公司辩称100万元系定金,但鸿某某公司转款明确备注为“酒水采购款”,表明双方就100万元的款项并未明确约定系定金,且就退款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同意退款,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科某公司主张鸿某某公司违约,并造成了损失,但科某公司收到款项到退回款项不足一天,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支付的其他公司的款项系因本案所引发的违约,故不予支持。鸿某某公司主张资金占用费,合同解除时,双方并未约定资金占用费及退回的时间,但根据双方在微信中达成的意思表示,科某公司也多次承诺及时退回,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2022年5月10日鸿某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立案诉讼,视为鸿某某公司明确提出退回款项的请求,从该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计算方式即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西科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市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4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0万为基数,参照LPR从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江西科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健律师 擅长 建设施工领域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审查以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熟悉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8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