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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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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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商业险一定免赔吗?

发布者:王晶晶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保险理赔 |230人看过



# 案件详情 #



2020年5月23日李某驾驶汽车与毕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李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队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后毕某住院花费12万元,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


# 案件焦点 #


1:肇事逃逸行为商业险是否免赔

毕某医药花费及伤残等级较高,在李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其肇事逃逸行为商业险是否免赔,决定了毕某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


2: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及明确说明义务

我方在接受毕某委托后,多次与被告李某沟通,李某表明该电子保单非本人所签,称其从未见到电子保单也未进行任何操作,只是在购买保险时在工作人员操作完毕后,提供了网上付款的服务。


# 法院判决 #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仅提供一公无法证明是否为李某本人签名的电子保单,和一份其他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的操作流程,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在案证据。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法律指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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