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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未登记结婚,要退还彩礼吗?

发布者:叶倩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余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原告余X与被告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8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X通过云上法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X诉讼请求:

1、判令王XX返还彩礼35791元,返还价值 261225元的XX汽车一辆(车牌号皖 JD8879),返还价值 50000 元的首饰(含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一对、钻石戒指、金耳环、项链吊坠、耳钉一对);

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余X与王XX确立恋爱关系。余X为与王XX结婚,于 2022年8月为王XX出资261225元购买一辆XX汽车,车牌号皖 JD8879。并于 2023 年1月向王XX转账 50000 元,让王XX购买三金 (含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一对、钻石戒指、金耳环)。双方于 2023年1月按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余X向王XX支付了婚约礼金 35791 元。后双方因琐事争吵,王XX提出退婚。因无法就婚约财产返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余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王XX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辩称:

1、王XX并未提出退婚。王XX说不想结婚,是小两口之间吵架所说的气话,并非单方解除婚约。2.余X系单方悔婚,并且对婚约解除存在重大过错。双方经协商同意,由女方出房,男方出装修。但直至装修结束,男方未出任何装修费用。因余X的单方悔婚,给王XX造成重大财产损失。3.余X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双方从确认恋爱关系到买车仅两个月,尚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因此XX车并非是为了结婚所购买,不属于彩礼范畴,系恋人之间的一般性财三赠与。该车已登记在王XX名下,赠与行为已完成,余X无权要求王XX退还该车。4.价值 50000 元的首饰,应先抵扣王XX的损失及双方的开销。5.双方协商的彩礼88000 元,王XX并未

收到,余X清单所述费用应由余X自行承担。6.装修还款的 2520元,是因余X暂时拿不出装修费用,要求王XX为装修贷款 95000元,贷款产生的利息余X承诺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余X与王XX因父辈系战友而相识,至今已有10余年,在2022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

余X与王XX协商购买车辆,经与黄山XX公司销售员沟通后,余X先行预付 5000 元定金,为享受优惠政策又通过王XX先行预付 50000 元订金。50000 元订金中的20000元系余X在2022年7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XX30000 元系余X通过老板何微在 2022 年7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XX。共计支付 55000 元预付费用。

2022年8月14日,二人至黄山XX公司领车,签订合同购买XX牌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王XX名下,车牌号为皖 JD8879,车款付清后,黄山XX公司出具发票,发票金额 244600 元。扣除预付费用 55000 元,剩余车款 189600 元与上牌费 1000 元,合计190600 元,余X系通过余XX(余X父亲)在 2022年8月14日领车当天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黄山XX公司。另产生机动车车辆购置税11000元,余X于 2022年8月1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王XX。机动车保险费 7625.01 元,余X已支付。

为购买三金等首饰,余X通过老板何微于2023 年1月8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王XX 50000 元。王XX购买了钻石戒指金项链、吊坠、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对、金手镯、金手链。双方于2023年1月17日在祁门闾江源XX举行订婚仪式,余X花费酒席钱 5300 元、酒水钱 4170元;给予女方亲戚提篮子钱8000 元。订婚后,双方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之后余X回上海工作,双方两地分居,因装修、领证等琐事争吵不断,感情产生破裂。为2023年10月5日在祁XX酒店结婚办酒席,余X通过王XX支付酒席定金 1000 元。因不确定结婚事宜,余X于2023年7月12日取消预定的婚宴。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但对于退还财物协商不成,余X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销售合同、预订合同、车辆照片、增值服务委托协议、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汇款电子回单、祁XX酒店的证明、定金单收据、购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余X提交两份证明,欲证明在订婚宴上向王XX支付订婚礼金 10001 元,因王XX否认收到订婚礼金,且两位证人与余X系亲属关系,亦未到庭陈述,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王XX提交婚房装修费用一览表、订货单、装饰工程合同、贷款记录、房屋照片,欲证明房屋装修事宜,因该房屋系登记在王XX、王XX名下,且订货单等无余X签字,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

余X按照习俗支付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由于双方解除婚约,再无和好可能,导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结婚不成的,应当返还。关于彩礼范围,为购买三金等首饰,余X支付王XX 50000 元,属于彩礼范畴。按照当地习俗,余X给付提篮子钱 8000 元,属于彩礼范畴。对王XX辩称XX汽车系一般性财产赠与,因小型汽车属大件物品,价值较大在家庭生活中属于贵重财产,从双方经济状况,当地消费水平车辆系二人共同使用等情形,应认定并非一般的赠与行为,可认定系为结婚组成家庭而实施的行为,故余X为购车出资的车款244600元、车辆购置税 11000 元及上牌费 1000元,小计256600元,属于给付彩礼范畴。以上彩礼合计314600 元。亲属给予的小额红包、装修还款、订婚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结婚酒席定金等系按照民间习俗礼尚往来的款项,或是赠予或是共同消费,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关于返还比例,鉴于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按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院酌定王XX返还比例为 80%。余X主张于订婚当日给付王XX 10001 元礼金,但王XX陈述未收到该笔款,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能确认王XX已收到 10001 元礼金,故对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王XX主张的房屋装修费用问题,与本案无关联,可另行处理。

案件判决:

一、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余X彩礼款251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余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15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XX承担2530 元,余X承担625 元。保全费 1826.1元,由王XX承担 1700 元,余X承担1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倩律师,咨询电话:18055929729(微信同号)执业于安徽英腾(祁门) 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英腾(祁门)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020********2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