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纠纷中,常有当事人希望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而主张遗嘱无效。
但很多人不清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对象必须是在世的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针对“当下精神辨识状态”的判断,被继承人已经去世,无法进行当面检查、精神测评,鉴定机构原则上不能出具生前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通常会直接退卷。
本人曾办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以老人生前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为由,向法院申请,仅依据老人生前病历资料等书面材料,对其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先后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富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两家机构均予以退回,明确无法开展该项鉴定。
无鉴定意见可供参考时,法院只能根据现有间接证据——包括病历记录、就诊情况、证人证言、老人立遗嘱前后的言行表现、遗嘱本身形式等,综合审查推定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是否具备辨认能力。本案中,经综合举证质证,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委托人按照遗嘱继承取得父母名下房产。
?? 律师提示:
遗嘱效力争议,不能寄希望于死后“回溯鉴定”,关键在于立遗嘱时的证据留存。家事继承事关重大财产利益,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家事律师,规范订立遗嘱、固定相应证据,最大限度预防后续继承纠纷风险。
朱秀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