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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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翔律师代理某市某甲销售假药案推动修法

发布者:孔祥翔|时间:2026年10月08日|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在某市引发广泛关注的“药神案”中,第一被告人某地公民某甲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提起公诉。孔祥翔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某甲的辩护人。案件起因于某甲为病患家庭代购境外已合法上市但未经国内批准的救命药(如某靶向药)。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即被直接拟制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面临严厉刑罚。然而,本案及全国同类型代购救命药的情形具有特殊性。以涉案的某靶向药为例,该药在某国合法售价仅为国内同类药品的几十分之一。许多病患家庭在购药前已因国内天价药陷入贫困,代购行为本质上是出于自救与互助。孔祥翔律师在全面梳理案情后,深刻认识到该案不仅关乎个人自由,更折射出药品可及性制度的深层困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少量进口境外已上市真药,是否应当机械适用销售假药罪予以重罚;以及“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直接拟制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孔祥翔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相关司法解释将高销售金额拟制为重罪情节,其立法本意在于销售金额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但在本案及同类代购救命药案件中,情形恰恰相反。涉案药品在境外是合法的真药,且价格低廉,患者购买是为了维持生命,并未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真正需要反思的是药品可及性制度,而非将求生心切的患者归罪。因此,律师明确提出“少量进口境外已上市真药不宜按销售假药罪重罚”的辩护意见,直击法律适用与社会常理之间的冲突。

 

【裁判结果】

孔祥翔律师的当庭修法意见不仅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更引发了深远的制度回响。该意见经层级上报至最高司法机关与最高立法机关。在庭审期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正式落地,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一修订实质上废止了拟制性假药重罪逻辑,与孔祥翔律师的当庭修法建议高度契合。该案成为全国同批次数十起同类案件中,唯一由辩护律师提出系统性修法建议并获制度回应的案例,成功形成了“个案辩护推动立法修正”的典型经验,取得了超越个案胜诉的卓越法律效果。

 

【律师价值】

孔祥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宏观视野。他并未局限于传统的个案辩护,而是敏锐洞察到机械适用法律带来的社会不公。在策略制定上,他跳出个案框架,将辩护重心升维至制度反思,当庭提出系统性修法建议。在庭审中,他逻辑严密地剖析了司法解释与立法本意的冲突,有力论证了“少量进口境外真药不宜重罚”的法理基础。其核心作用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更在于通过专业发声,成功推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落地,实现了“个案辩护推动立法修正”,彰显了律师推动规则演进的巨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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