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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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走私、贩卖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锦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1日 2234人看过 举报

2024-06-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2023年10月1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珠海市及中山市等地,以每颗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集(另案处理)购入含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的电子烟烟弹,后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

2、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我方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第三次毒品交易是在××机关的控制下进行,不应认定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机关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确实使用了特情介入手段,但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一向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根据相关规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该宗犯罪只应依法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并无不妥,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不要违法犯罪


民商事案件经验丰富,专注于诉讼及争端解决领域,执业以来处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在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争议、不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51 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