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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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的便宜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发布者:王艳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44人看过

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犯罪行为,非法集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罪名,通常是对该类型行为的统称。目前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今年年初,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体现了国家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的决心。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清楚地认识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避免上当受骗,河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

2016-2020年期间,河北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非法集资案件57件,判处被告人247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4件,集资诈骗罪3件。共涉及集资参与人12000余人,涉案资金25.9亿余元。

法官提醒,非法集资常见的手段包括: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信任;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明知亏损还投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某木业公司由被告人赵某某实际控制经营,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已停止板材生产活动。自2016年起,赵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木业公司经营为由,擅自以其他公司名义销售理财产品,并招聘甄某某等十余名员工分别担任涉案公司的业务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发放宣传品、电话宣传招揽投资、员工直接介绍投资人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2500余万元,上述集资款进入赵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至案发前尚有2100万元未返还投资人。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甄某某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

宣传高息回报骗走多少养老钱

被告人王某受浙江某公司天津区负责人的安排,在河北区注册成立某保健食品经营部,通过路边发放传单、赠送礼品以及进店免费理疗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对外宣称浙江公司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在店内投资可获得高息回报,销售价格为1280元至25600元不等的银卡、金卡、钻石卡等消费卡,并承诺定期回本及按消费卡级别给予返利。

2017年3月至11月间,经营部共吸收资金共计234万元,王某将吸收的资金转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内,至案发前尚余108万元未返还。

在该系列案件中,受害人中大多数为老年人,被骗的都是积攒多年的养老钱。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家属自愿代其退交了钱款40万元,投资人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伪装手法千变万化,如何理性辨别,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法官提醒,首先要了解相关法律规范和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对理财投资的规则和风险有清晰、理性的认识。

国务院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明确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如何理性辨别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1、了解相关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对理财投资的规则和风险有清晰、理性的认识。国务院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明确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提高理财风险防范能力

千万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这种好事,任何以“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宣传方式的融资信息都不可轻信,也别被“小礼品”打动,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3、重点关注好中老年群体

中老年群体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目标,当老人有大额财产消费或投资时,子女要及时关注和参谋,并提出理财建议。

4、妥善保留相关理财材料

社会公众在日常投资理财活动中,要签订有具体内容的协议,内容包括约定的权利义务、联络电话、通信地址、个人身份信息;要注意保留原始证据,协议、照片、录像、录音等资料妥善保存,从单纯的经济行为来讲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是刑事案件,则有利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减少个人损失。一旦发现自己身陷非法集资活动,就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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