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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的重大疾病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4039人看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胁迫或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可以撤销婚姻,那么对于重大疾病该如何认定呢?“疾病”可以分为“精神疾病”和“身体疾病”两类。重大疾病包含哪些呢?

精神疾病:

第1053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其他弱智者和精神病人。第一,结婚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具有结婚行为能力,其结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第二,弱智或精神病对于非患病方配偶关系重大。第三,严格限制撤销事由的立法不适合我国国情。基于保护女性、离婚受到严格限制。第四,会产生消极的社会效果。若该条排除有结婚法律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结婚,非患病方配偶若想终止共同生活则只能诉请离婚,则可能出现更多的隐瞒行为。

身体疾病:

(一)遗传性疾病

第一,当事人结婚合法有效。第二,相关疾病对于非配偶方配偶关系重大。

(三)传染性疾病
1.甲类传染病和准甲类传染病

第一,患者需要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治疗”应被定性为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
2.“艾滋病、淋病、梅毒”
该条在解释上应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第一,当事人结婚合法有效。第二,相关疾病对于非配偶方配偶关系重大。婚姻是性行为的合法组织方式、夫妻依法享有生育权。艾滋病病毒的主要传播方式是性传播,而性病具有使得无辜方配偶和子女受到传染的风险。

3.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
该条在解释上包括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第一,当事人结婚合法有效。第二,相关疾病对于非配偶方配偶关系重大。比如美国最高法指出,“肺结核”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通过婚姻关系的密切纽带,对方可能受到传染,从而造成严重的、毁灭性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在解释上排除无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重型精神病、甲类传染病和准甲类传染病,包括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与性、生殖有关的疾病(但有例外)、严重遗传性疾病(但有例外)、艾滋病和性病、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重大身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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