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上,离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子女抚养问题也逐渐被提及。我们都知道,在离婚后,并不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按照规定支付抚养费。但在实际应用中大部分当事人都对抚养费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理解误区。下面简单给大家讲解一下常见的误区。
一、我们已经商定好抚养费的金额了,是不是不能再改变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无论对方是否为直接抚养人,子女在必要的时候都是可以提出大于协议或判决本身约定的抚养费的金额的。如果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如果理由正当,是可以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增加的。
二、抚养费包括教育和医疗支出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费用,其中当然包括了子女的日常生活开销、教育医疗支出费等相关费用的。如果在后期需要对方额外的支付教育、医疗等费用,法院一般会根据当地的教育医疗水平、双方实际经济能力、实际需要等具体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额外支付。
三、离婚后没有探视过孩子,可以不给钱吗?
父母对子女的相关责任是不会因离婚而消失的。即使是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拥有探视的权利,提供便利也是另一方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支付和对子女的探视是不同的,二者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即使一方一直未能探望子女或者本身不想探望子女,都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