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彩礼的意义愈发多样,但主流还是男方给予女方家出嫁女儿的补偿。很多地方,在订婚的时候就由男方家支付彩礼给女方,由此增进彼此之间的关系。那男女订婚后,彩礼钱能否要求退还?
那么,彩礼是否存在退还一说呢?事实上,由于婚姻存在变故,法律对于彩礼持保守态度,在一些情况下,彩礼还是可以主张返还的。毕竟,我国目前有的地方彩礼数额巨大,甚至超过了一个家庭所能承受的极限。彩礼返还,是一种民主化、人性化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况,其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
(3)婚前付款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
上一款第2款、第3款之规定应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所谓“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即双方没有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或者说没有拿到结婚证。而“未共同生活”,指双方虽得到了结婚证,但事实上并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例如领证之后,就异地分居,不存在婚姻生活。
对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主要是针对一些经济能力薄弱的家庭,其支付彩礼后明显经济条件巨幅下滑,面临家庭危机,加上婚姻失败(最终离婚),此时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