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婚前协议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踩坑导致协议无效,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
1、签订婚前协议并非双方自愿。任何协议的签订必须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这也就是要在前言里强调协议是在双方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愿意共同遵守的。
2、婚前协议要看起来相对公平。如果协议明显不公,比如约定财产都归女方,债务都是男方承担,这个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无法通过内部协议来对抗债权人的,类似于这种条款,只能约束夫妻双方,不能约束债权人。
3、婚前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未经公正或者更名可能会被撤销。很多男性为追求女性,会把自己的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赠与给女性作为结婚条件,但是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公正协议。女方以为有一份名为“婚前协议”,实为“赠与协议”的合约,房子就有自己的份了,但不知道法律对于这种赠与是规定有任意撤销权的,也就是男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光婚前协议还不行,最安全的就是去办理变更登记,至少也要个公正,如果都觉得麻烦,那就至少备注一句”男方对此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吧。
总之,要保障自己权利,就要做到万无一失,千万不要怕麻烦,否则起了争议,那才是真正的大麻烦。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遇到了婚前协议签订方面的疑问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