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婚家案例,近日,杨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延某、霍某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延某、霍某偿还原告贷款90000元及利息。被告延某未答辩。被告霍某在我院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不停哽咽的答辩称,原告主张借款虽发生在与延某婚姻存续期间,但与延某关系紧张,已经分居四年之久,涉案借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长沙婚家案中涉案借款自己并未签名且,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中,该长沙婚家案中原告杨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三支借款条据共计为90000元,该三支借款条据中均未有霍某的签名。
本长沙婚家案中,原告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被告延某和霍某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杨某主张霍某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有什么婚家困扰可与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