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案例,王某和刘某系大学同学,恋爱多年,毕业后王某在父母的帮助下开了一个室内装修公司,刘某在一家国有银行上班。2013年,在双方父母的祝福下,双方举办了盛大的结婚仪式后便以夫妻的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但王某和刘某并未及时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都认为他们的爱情一定会天长地久,不需要一纸证明。的确,两个人把小日子过得惬意安宁,时不时王某会给刘某一个小惊喜,刘某也时常去王某的公司给在加班的王某带来亲手做的王某爱吃的饭菜。
2015年双方有了爱的结晶,一个大眼睛非常可爱的女孩来到了他们身边,双方的父母都疼爱的不得了。王某也一直想要一个女孩,这次终于如愿,立刻拿出来了这两年赚的积蓄给孩子买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2018年,眼看孩子要入户口要上幼儿园,双方这才去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幸福的婚姻如果能一直幸福下去该多好,但当初他们认为的地久天长定格在了2021年,原来王某因为生意的往来认识了漂亮又知性的同行设计师宋某,并因此要和刘某离婚。倔强又自尊的刘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她要分得60%的比例,包括2015年双方登记结婚前王某买的学区房。对于其他财产,王某没有异议,但是那套学区房是双方正式登记结婚前买的,王某认为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表示不同意分割。双方僵持不下,起诉到法院,一审支持王某的诉求,但二审却改判那套诉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二审改变的理由是什么呢?
1.1994年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结婚需要双方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双方拿到结婚证后,婚姻关系正式成立。
2.夫妻双方先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从符合婚姻规定(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时起算。
3.具体到本案,王某和刘某2013年举办结婚仪式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8年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从2013年开始起算。
4.既然双方从2013年就是法定的夫妻关系,那么2015年王某用婚后取得的积蓄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有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纠纷可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