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发现转给第三者的财产如何追回

发布者:郭纯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716人看过

   一则长沙离婚案例,王先生是一个私企老板,和夏女士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子,已上高中。近几年来,王先生因为生意经常夜不归宿,夏女士因为孩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终于在儿子考入大学后,夏女士向法院提起长沙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就在夏女士收拾好自己的心情,迎接新生活时,王先生找到她,告诉她自己婚内出轨一李姓女子,并且和她同居,本以为自己离婚可以和她光明正大出双入对之时,因为自己生意败落,这位李姓女子也要离他而去。

   该长沙离婚案中王先生告诉夏女士,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共向李女士转账近100万元,除去李女士向他转账的20万元,他在李女士身上花的钱共约80万元。不久,夏女士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把王先生和李女士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她受赠与的80万元。但该长沙离婚案中李女士辩称,她不知道王先生有婚姻,而且大部分款项都已经和王先生共同消费掉了,再说即使返还,也应当返还一半,因为夏女士已经和王先生离婚。那么,该长沙离婚案中李女士是否应当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只需还一半呢?

   1.一般来说,丈夫婚内对第三者赠送大量财物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赠与,但这个赠与的财产,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于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如果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私自处分财产且不用于日常消费需要,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同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亦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因此,具体到该长沙离婚案,王先生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李女士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李女士应当全部返还财产。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遇到婚家纠纷可与我聊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