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抚养权案例,申请执行人郑某同被执行人宣某原为夫妻关系,但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20年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小宣归母亲郑某抚养。2020年9月,在郑某接孩子放学途中,宣某强行将孩子抢走并隐匿。郑某多次联系宣某要求其将孩子带回均无果,无奈之下,郑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长沙抚养权案中考虑到抚养权执行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在执行期间多次联系宣某督促其履行。2021年4月,经传唤,宣某前往法院于郑某就婚生子返还、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调解,但在调解期间,宣某仍抗拒交出小孩抚养权,且拒不交代孩子隐匿地点,法院遂作出对宣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该长沙抚养权案中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在宣某被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再次前往拘留所做其思想工作,并告知其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官教育下,宣某签署了督促履行通知书后,并保证其会按期履行义务。
该长沙抚养权案中宣某的司法拘留于2021年5月6日期满释放,考虑到要给其充分期限做家人工作、与孩子再培养感情,执行法官将督促履行期限定在2021年5月20日之前,但宣某仍没有任何行动。执行法官再次联系了宣某问其原因,其以工作繁忙、家里父母阻挠等各种理由推脱。该长沙抚养权案中由于其拒不履行的态度十分的坚决,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震慑力促进案件执行。
长沙离婚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孩子是一个生命,他不像财产一样采取强制性措施,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从法律角度出发,该长沙抚养权案中宣某在签署了督促履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的后果,还是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从情理角度出发,宣某强行抢夺孩子,剥夺了其本该得到的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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