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娟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李XX从山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得晋M××.晋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0年5月23日雇佣原告作为该车的驾驶员,并为该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0年6月12日原告与同事钟某某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解放北XX门口后,原告解开捆货物的绳子准备卸货时,运输的货物突然滑落,导致原告从车上跌落受伤,后原告被送往运城市第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左侧跟骨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骨折挫伤。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XX雇佣原告钟XX为其驾驶车辆,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伤,被告李XX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XX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告李XX应当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被告李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