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凯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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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纠纷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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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发布者:殷凯凯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8人看过

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

    首先,是否独立创作完成。涉案短视频模板创作过程中选择了剪映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判断是否独立完成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本案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其次,涉案短视频模板具有创作性,具体体现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其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内心犹豫、作出决定、开始追求、情感积累、恋爱达成后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在画面的组合上,以显示为3月7日5:20的苹果手机待机界面为背景,通过在“Player”与“watcher”中的选择体现内心的犹豫以及决定追求的决心。随着苹果充电图标中粉红色爱心充满电池的动画体现爱情的升温,最终在电量满格后,背景图中朦胧的女生以清晰的图形出现,音乐随之高昂,彩虹、爱心、星星散花般迸出布满屏幕,产生类似“烟花爆炸”的特效体现恋爱达成后的幸福甜蜜。由此可见,该短视频模板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具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特性,故而认定其属于类电作品。(引自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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