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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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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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也可向经营者主张三倍赔偿

发布者:周国耀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5日|分类:公司法 |1575人看过

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一、撤销张*敏与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同时返还张*敏购车款16万元,返还购车款之后,原告张*敏将涉案车辆返还被告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二、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按照购车款的3倍赔偿张*48万元;三、被告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杨*斌系滕驰二手车的经营者,20179月份杨*斌多次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15年大众帕萨特,2.0T最高配,零售,有客户联系,现车销售等类似信息,滕驰二手车的销售人员张晓伟也多次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滕驰车行……无泡水、无火烧、无事故承诺等二手车辆信息。2017101日,原告张*敏看重滕驰二手车发布的一款2015款大众帕萨特钛金色轿车,经过与销售人员张晓伟的接洽,2017101日杨*斌(车牌号为×××的钛金色2015款大众帕萨特轿车的所有权人)与张*敏签订《买卖车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卖方:杨*斌)乙方(买方)张*敏。甲方将车号为×××,品牌型号大众,车辆颜色黄,车架号为×××卖给乙方……车辆成交价格为160000……付款方式一次性……6、此协议在乙方对车况、车手续认可,甲方已收车款,乙方已收车,并双方再次协议签字的情况下生效……”。滕驰二手车未在该销售协议中签章。当日张*敏将车款全部付清(在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刷卡140000元,在昆区盛宇通二手车消费20120元);杨*斌将车辆交付给张*敏。20171012日双方通过**二手车公司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二手车公司20171012日向张*敏开出了180000元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另查明滕驰二手车在**二手车公司租赁商铺进行二手车销售,车辆过户需通过**二手车公司进行,**二手车公司收取一定的过户费用。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原告张*敏陈述在201711月份,因发现车辆发动机有抖动遂去4S店检查,被4S店告知该车辆存在重大维修情况,原告本人从车博士APP中查询到该车因发生事故换件达到50件,前保险杠和发动机都进行过维修,属于重大事故。杨*斌开庭中认可该车存在的以上问题,但主张在交易之时已经将该车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张*敏,并且这辆车的交易价格16万元已经低于市场价格2万元。原告张*敏对此不予认可,张*敏陈述杨*斌并未如实告知其上述维修情况,仅仅告知原告该车辆存在小磕碰,在被告滕驰二手车申请的证人张某(涉案车辆买卖的销售人员)出庭作证时陈述,张某陈述其当时仅仅告知张*敏该车存在小磕碰,不存在大事故,并且认可如发生以上事故肯定不属于小磕碰的范围。另查明,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经营范围为二手车信息咨询,并没有二手车交易的资质。**二手车的经营范围包含二手车交易。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确认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是否是涉案二手车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中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经营者杨*斌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店进行二手车信息宣传,对于本案中张*敏购买的车辆,杨*斌曾在其微信朋友圈进行过宣传并且对该车的性能进行说明,且原告系在当日将大部分车款交付给了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交易信息显示当日在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刷卡消费140000元),且在当日原告在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展台将车辆开走。虽然《买卖车协议书》中注明的卖方为*,但杨*斌是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经营者,且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公章,杨*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系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行为,该买卖协议书应认定为系原告与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作为买卖车协议书的主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争议焦点二、确认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部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滕驰二手车信息服务部的经营者杨*斌以及其营销人员多次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称自己出卖的二手车系无事故的二手车,且在向张*敏出卖该车辆之前,其销售人员张某认可仅仅是告知原告张*敏该车存在小磕碰,并未将该车存在多处配件更换的情况告知消费者张*敏,且基于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的普遍心理分析,如消费者对更换过50多处配件的车辆情况知情,多数消费者会出于安全考虑放弃购买这种车辆的打算,并且被告滕驰二手车信息服务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的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可以认定滕驰二手车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该车辆存在重大事故并且更换过多处重要部件的情况致使张*敏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滕驰二手车信息服务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告据此要求撤销与滕驰二手车信息服务部的买卖车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应返还原告购车款160000元,张*敏将车辆返还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抗辩的其已经将车辆实际情况告知原告,与其自己申请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张某的陈述自相矛盾,且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青山区**二手车信息服务部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青山区**二手车信息服务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原告张*敏购车款的3倍即480000元。争议焦点三、对于**二手车公司的责任认定。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系租赁**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铺位进行二手车咨询工作,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并没有二手车买卖,**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该制定其市场内的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本案中**二手车在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没有二手车买卖资质的情况下,允许滕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二手车买卖行为,明显未尽到相应的审核管理责任。且**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市场内上千辆精品二手车,均经过专业检测,确保每一辆精品车均为非事故、非水淹、非火烧的放心车,市场同时提供二手车售后延保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最纯净的二手车交易平台,该宣传足以使消费者基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任产生误解,故**公司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未尽到监管审核责任,也未能依照宣传保证市场内的二手车的品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告张*敏与被告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买卖车协议书》;二、原告张*敏将所购买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发动机号为×××)返还给被告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被告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返还原告张*敏购车款1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赔偿原告张*敏三倍购车款4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日付清;四、被告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应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被告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被告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7101日,张*敏与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经营者杨*斌签订《买卖车协议书》,约定张*敏购买案涉车辆,张*敏将大部分车款交付给了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当日张*敏将该车从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开走。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车辆买卖协议系张*敏与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订立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在出售车辆过程中,仅向张*敏告知车辆存在小磕碰,无证据证明其向张*敏告知车辆更换过50多处配件的情况,也无证据表明车辆的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普通消费者购买二手车的心理分析,如果车辆价格并无明显优惠且车辆存在重大事故、多处配件更换的情况下,多数消费者会放弃购买此类车辆,故可以认定系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未如实告知车况的行为,致使张*敏作出购买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存在欺诈行为。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张*敏与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买卖车协议并判决张*敏向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退还所购车辆、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向张*敏退还购车款1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赔偿张*敏三倍购车款即48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日常宣传市场内上千辆精品二手车,均经过专业检测,确保每一辆精品车均为非事故、非水淹、非火烧的放心车,市场同时提供二手车售后延保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最纯净的二手车交易平台,以上宣传足以使消费者基于对其信赖而进行交易;然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租赁包头市**二手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铺位进行二手车咨询工作,在其无二手车买卖资质的情况下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故本案中可以认定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依照宣传内容保证市场内二手车的品质,未尽到监管审核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与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0元,由青山区**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10200元,由包头市**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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