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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辞职

发布者:周国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436人看过


辞职,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走人”。看似简单,却有更多的讲究。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无疑,劳动者辞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那么用人单位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这里的用人单位原因是指,事先存在违法行为,比如克扣工资、少发、拖欠等现象。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基于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实务中,劳动者基本上很难获得经济补偿金。比如一些员工以为了个人发展、出国求学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可见,员工要辞职不能仅凭对辞职的主观判断,而想当然地随意辞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就直接提交辞职信“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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