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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张XX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松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XX公司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确定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工作地点及时间。因被申请人同时具有公司股东及职工双重身份,其以股权争议为由长达十个月不在原岗工作,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持续旷工,XX公司不应支付工资且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审判决不认定劳动者存在无故旷工行为,错误。2.《致全体员工、股东的一封公开信》《告全体员工、股东书并通知》两次明确要求劳动者回岗上班,但劳动者书面回复其以股东身份到乐山办事处和峨边总部解决股权争议且得不到解决就不回岗工作。3.劳动者在保卫稽查部工作系虚假陈述:XX公司向劳动者借支生活费,并非工资;公章已经(2016)川1132民初150号案件收回,不存在保卫公章的工作内容;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投诉及对公司的书面回复均未陈述在保卫稽查部门上班;峨边县人社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劳动者擅自离岗,劳动者未申请复查,也未陈述在保卫稽查部上班。(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如具有股东身份的职工均以股权争议为由旷工,XX公司还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经营将陷入困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张XX提交意见称,XX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张XX既是XX公司股东又是该公司劳动者,因与XX公司大股东发生股权争议而采取成立保卫稽查部、占有公司证照、公章,离岗维权等对抗行为,因此张XX未在原岗位工作系因XX公司内部股权纠纷引发,不能完全归责于张XX个人,其性质与普通劳动者无故旷工行为有区别,相关处理也应有所区别。在股权争议处置过程中,XX公司与包括张XX在内的小股东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存在。二审判决综合考虑事件起因、平衡双方利益等因素判令XX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有事实依据。
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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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