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宝晨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晨,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张宝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6700元及利息3871.50元(以年利率6%自2016年3月25日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煤泥款267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