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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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发布者:杜树杰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其儿子生活需要以及外出务工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两次借款20000元借给被告,第一次于2017年8月12日将10000元借给被告,第二次于2017年11月份将1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无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生育有三个儿子(与前夫所生),2016年,被告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交往后发展成男女恋爱关系,原告给付了10000元给被告作为儿子生活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承诺如果原、被告将来一起生活,原告则免除被告的债务。2017年11月份,被告欲去迪拜打工,与被告谎称要去北京打工,需要10000元作为押金,飞机票2000元,被告给付了12000元,后被告去迪拜打工后返回中国,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还钱。后原告为了与被告结婚,原告给付被告28000礼金,2018年2月,原、被告按照习俗办理婚事,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18年7月7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签写欠条,原告追偿债务向公安机关报警,大番坡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调查,现原告因追偿债务无果起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恋爱关系,在2018年2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办理了婚事,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交往期间,原告给付被告55000元(其中5000元作为被告儿子的学费、10000元作为被告儿子的生活费、12000元作为被告去迪拜打工的费用、28000元作为结婚彩礼金),被告于2017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确认借到原告10000元。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向被告追偿上述债务,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中,确认上述欠款的事实。由于原告追偿债务无果,原告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问话笔录》予以证实及原、被告在庭上所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提供《问话笔录》中看,尽管被告确认原告向其给付55000元,但被告仅出具10000元的借条,故本院仅确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为10000元,至于其它款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是民间借贷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向被告出借款后,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返还,现被告未能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某偿还给原告李其权借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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