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除了法定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的要求,实际上必须要有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不仅体现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也体现于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等,劳动者提供劳动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一项重要标准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下,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既不负责日常考勤管理,也不负责工资发放,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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