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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下破产管理人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债权的审查标准

发布者:吕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法学论文 |1765人看过举报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其中对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定,主要作如下调整:(1)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24%降至四倍LPR(一年期);(2)不再设类似《民间借贷规定》中年利率24%-36%之间自然债务的灰色地带。
民间借贷新规除关系到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切身利益外,对法律实务也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就民间借贷新规下破产管理人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债权审查标准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可能出现的四种做法
(一)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为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民间借贷债权作为一种附利息的债权,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停止计息。民间借贷新规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若法院在此之前已受理破产案件,那么该笔民间借贷债权在新规实施时已经停止计息,继续适用旧规定亦无不可。
(二)以债权申报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之日为节点
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有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查,事实上履行的是法院的职责。民间借贷新规以法院受理案件之日为时间节点,那么破产管理人审查债权时,可参照该规定以债权申报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之日为节点。
(三)以破产管理人将债权首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之日为节点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破产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意味着管理人对出具了对该笔债权的结论性意见,以破产管理人将债权首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之日为节点有其合理性。
之所以限定为“首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之日”,是因为破产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若债务人、债权人提出异议且破产管理人变更审查结论,那么破产管理人应当将该笔债权再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为避免出现两次提交核查跨越2020年8月20日的情形,故作此限定。
(四)以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之日为节点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企业破产法》确定了“破产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或判决”的债权确认模式,法院出具的对无异议债权的裁定是债权确认的必经程序。在法院下达无异议债权裁定之前,破产管理人都有权变更债权审查结论。
二、上述四种做法的优劣评析
(一)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为节点
优势在于可以实现同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查标准的一致性,避免因审查标准不一致而引起债权人的异议或诉讼。
不足之处在于将出现民间借贷新规已经实施,但破产管理人依然适用旧规定审查债权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也将损害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
(二)以债权申报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之日为节点
优势在于将破产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人的申报拟制为法院受理案件,处理方式更接近民间借贷新规的规定。
不足之处在于容易造成同一案件中债权审查标准的不同,甚至可能出现某债权人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分别申报两笔民间借贷债权,破产管理人适用的审查标准却不一致的情形。
(三)以破产管理人将债权首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之日为节点
此种做法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应当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予以审查,造成同一案件中债权审查标准的不同。
此外,对于首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中的暂缓确认的债权,事实上破产管理人并未作出审查结论,破产管理人需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继续审查。若使用旧规定进行审查,则不符合采用此种做法前提---破产管理人已经对该笔债权作出结论性意见;若使用民进借贷新规进行审查,同样产生同一案件中债权审查标准的不同的问题。
上述三种做法还有一个共性问题,即破产管理人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适用旧规定对债权予以审查,若债务人、债权人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适用何种规定进行审理?
(四)以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之日为节点
优势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落实民间借贷新规,实现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不足之处在于破产管理人已将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且各方无异议后,破产管理人又变更审查结果,按规定需再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不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且该审查结果大幅度降低了债权额,可能引起债权人的极大不满。
此外,实务中破产管理人经常采取分批提请法院确定无异议债权的操作模式,可能出现一部分适用旧规定的民间借贷债权已经得到法院确认,但还有部分民间借贷债权尚未提交法院确认的情况,从而造成同一案件审查标准的不统一。
三、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从法律适用原则、债权审查标准、破产案件审判等角度考虑,破产管理人应当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为节点确定审查民间借贷债权所适用的利率标准。理由如下:
(一)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民间借贷债权已停止计息,其利息的金额事实上已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此时依据民间借贷新规审查债权,有违背法律适用原则之嫌。
(二)可实现同一案件债权审查标准的统一
确保同一类型的债权获得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而获得公平清偿的前提是审查标准的统一。无论是以债权申报日,还是首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日,亦或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日为节点,都可能产生同一案件债权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唯有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为节点,才能避免出现这一问题。
若债务人、债权人在2020年8月20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本案系破产案件衍生的债权确认之诉,而非一般的民间借贷之诉为由,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作为节点,继续使用旧规定予以审理,从而保证适用规定的统一性。
(三)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
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已经成为相关各方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意见,旨在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采用其他三种做法,都可能因为审查标准的不统一而造成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降低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
(四)适用旧规定确认的利息过高问题的解决方案
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为节点,可能造成最终确认的民间借贷债权利息金额远高于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确定的利息金额,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本文认为,破产管理人可通过在财产分配方案中将民间借贷债权利息中超出民间借贷新规的部分设置为劣后债权的方式予以处理,以实现实质公平。
民间借贷新规的发布,必将对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债权审查标准、使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建议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法律适用意见等文件,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声明: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学术探讨,不代表作者所在律所之观点,也不代表作者所在律所将以本文观点处理正在办理的破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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