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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患病负伤?你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原创)

发布者:吕涛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 |475人看过举报

天有不测风云,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该做的不是寄希望于老板的“良心”,而是投入法律的怀抱……


因为我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永远用不到这些规定,所以就只能委屈一下我们的老朋友小明了:话说小明某天正在认真搬砖,突感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一看——尿毒症!


那么小明遇到的这种情况,法律为他准备了什么呢?


医疗期


(1)医疗期的时间

小明的病需要住院治疗,于是法律给了他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这个区间里,小明到底能享受几个月的医疗期,取决于他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医疗期的计算

小明的病不需要一直在医院住着,可是听说医疗期必须一次性用完,是这样吗?当然不是!小明的医疗期不需要一次性用完,但他需要在一个固定时间段内用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例如,小明可享受三个月医疗期,如果从2018年3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他的医疗期应在2018年3月1日至9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但要注意,小明病休期间,所有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就视为已经享受,不能再向公司要求补休或补偿。


(3)医疗期延长

小明的病比较严重,若医疗期满后还是没有痊愈,可以向企业和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延长。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治疗期间及离职后待遇


(1)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小明不幸遇到无良老板,一看小明患病就动起与小明解除合同、甩掉包袱的念头,那么小明可以向老板投去一个华丽的白眼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注1


(2)病假工资

小明治疗期间,虽然拿不到之前那么高的工资,但是企业应该给他发放病假工资,一般标准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黑龙江、上海、广州、深圳等其他省份及地区作出了高于该标准的特别规定,相关地区职工以可依特别规定主张权利。


(3)退职待遇

小明的病目前无法彻底痊愈,但医疗期已经届满,小明要主动辞职以免拖累公司,然后寄希望于老板的良心吗?依然不是!


小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一定的等级,小明可以与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职手续,享受退职待遇。【注2


(4)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仍未痊愈,在经济补偿金之外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


小明身患重病,仅靠病假工资难以为继。但是别担心,他还能得到一笔医疗补助费。一般来说,一般疾病的医疗补助费至少为6个月工资,患重病或绝症的,医疗补助费还应适当增加。【注3


PS:若公司为小明缴纳了医疗保险,那么除上述待遇外,小明治疗过程中还能通过医保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



注1: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笔者将专门撰文讨论,本文不赘述。

注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注3:医疗补助费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动部481号文)已于2017年12月24日废止,有观点认为医疗补助费已经取消。但笔者认为,虽然劳动部481号文被废止,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并未废止,该《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因此,目前只是取消了对患重病或绝症的医疗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而并未取消医疗补助费,且部分地区的地方规章仍保留了医疗补助费的项目及支付保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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