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商品房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通常不会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欠债而被强制执行时,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仍然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导致房屋被查封,甚至被拍卖执行。购房者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救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若购房者符合以上条件,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支持的,还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此,也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的房屋达到办证条件后,尽快办理不动产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买受人在具备过户条件后应尽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已取得房屋产权,最大程度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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