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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作者:汪文亚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2次举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汪文亚,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自2016年7月从业至今,本人已经出色处理各类纠纷200余起,获得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52
  • 擅长领域:侵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